“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
摘要
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应属无效
引用本文(GB/T 7714)
施佰芝. “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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