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
《注册会计师法》公布实施以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如下一些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我们碰到的问题是,我们在对某企业1993年度年报审查中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应收帐款项目中挂欠帐龄长、数额大的几家债务人,按照《验证》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需发函询证;可是企业负责人再三借口“如办理询证定会影响公司销售业务”,不肯提供外地客户查询地址。后来,该企业自行摘来几份客户欠款证明,而其所提供的资料无企业公章,也无财务专用章,只有客户业务部门印章。 这一事例反映了委托人故意不接受事务所办理函证。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拒绝出具查帐报告。但委托人却认为已经提供有关欠款证明资料,且该客户是一家区明星企业,董事长又是本市某行业会长,企业生产具有影响力,当年实现税利百万元以上,偿债能力尚可。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拒绝出具报告,有可能产生某种副作用和影响,因此我们出具了持“保留意见”的审查报告,并郑重说明:今后如仍委托审查年报,必须按规定办理应收款项重点函证,否则将按照拒绝出具报告的规定执行。
引用本文(GB/T 7714)
任诚. 在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J].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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