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库 / 文献详情

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张圆林悠

2012江南论坛Engineering被引 0

出版方页面 →

摘要

一、婚姻关系的实质是伦理性 婚姻关系具有伦理性决定了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又说:"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么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违法。"在一定意义上说,亲属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圆, 林悠. 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J]. 江南论坛, 2012.

引文网络

参考文献与被引分析加载中…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