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点看法
摘要
一、法律规定的缺陷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给其它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按挪用公款罪论处。在这里法律肯定了挪用公款给法人使用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界定范围过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引用本文(GB/T 7714)
任建军, 冉松杰.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点看法[J]. 市场研究,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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