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方“保护”政策
摘要
在过去的经济建设中,有一种指导思想,就是一个大区甚至一个省都要建立自己独立的经济体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一些地区在发展地方经济中,多年来实行着一种“保护”政策:凡是本地能够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从外地进货;本地不能生产的产品,要创造条件生产,努力提高自给水平,逐步减少对外地的依赖性。当时认为,这种政策是保护地方工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现在看来恰恰相反,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行政办法,实际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意无意地肢解了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使得一些物美价廉的产品打不开销路,而在一些地区市场上,商品质次价高、品种单一,群众很有意见。这种“保护”政策,实质上是保护落后的政策,在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中,应予废除。 “保护”政策,保护了落后的自然经济,不利于社会化生产的分工协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优势。
引用本文(GB/T 7714)
陈佳贵, 张厚义. 略论地方“保护”政策[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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