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中国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研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庆东, 陈子定. 困境与出路:中国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研究[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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