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分文体为三十八类说辨正——《〈文选〉分体三种说论衡》之二
摘要
《文选》分体既非三十七类,更不可能是三十八类,而只能是三十九类。对证明《文选》分类起关键作用者有二:《文选》序次作家的实际情形与《文选序》所说的"各以时代相次";相关版本上之标示。陈景云诸名家因未能就整体来考察部分,故虽知"移"而未能识"难"。《文苑英华》及《汉书·艺文志》的分类如何,这对研究《文选》原分多少体无实质性意义;据天津艺术博物馆与日本永青文库分别所藏的敦煌本《文选注》之"解",无法证明"难"非《文选》之一体。
引用本文(GB/T 7714)
力之. 《文选》分文体为三十八类说辨正——《〈文选〉分体三种说论衡》之二[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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