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官造法——《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
摘要
在面对普通法传统下的各类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循先例,而且会受到“有意识”和“下意识”两种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裁判。但是在面对某些未有先例或者先例尚不堪用的案件时,法官就需要行使立法者的职能——造法.然而法官造法又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尤其是有意识因素中价值因素的制约。
引用本文(GB/T 7714)
Wei Shi. 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官造法——《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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