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可能判处”确定级别管辖的反思——兼谈简易程序和职能管辖
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以可能判处这一较为主观的标准来确定审判级别的管辖范围,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不妥当的,又有未审先定之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法官的裁判.故而建议修改采用法定最高刑作为其标准.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付军. 对以“可能判处”确定级别管辖的反思——兼谈简易程序和职能管辖[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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