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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中的“代理”规则与“通知——损害”规则——以美国两则典型判例为中心

李海龙

2008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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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两个规则适用的许多启示。

引用本文(GB/T 7714)

李海龙. 团体保险中的“代理”规则与“通知——损害”规则——以美国两则典型判例为中心[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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