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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法制化的心要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的启示

Zhang Jian

1999行政与法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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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经公布施行。《新法》第一条明确地阐明了新法制定的宗旨和目标,即“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村民实行自治的目标,通过村民自治的途径,促进农村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当家作主的参与意识,使村民在生产和生活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中实现最广大农村的法治之路和农民在法治之下的发展。村民用法律上的权利鞭挞农村中不民主现象,保护村民正当的、合法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扫清村干部在领导、管理和对待群众的“一言堂”作风,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使农村的法制建设和农民的法制观念、法律行为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在同一起跑线上。

引用本文(GB/T 7714)

Zhang Jian. 农村社会法制化的心要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的启示[J]. 行政与法,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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