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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营业税收入才是货运代理“两费”税前扣除收入依据——谈货代企业“两费”税前扣除计算数据的正确选用

鲍树生周国金

2011注册税务师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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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核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所得税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两费”)税前扣除数据的选用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因而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极大。笔者认为,货代企业应以计征营业税收入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两费”扣除的依据。

引用本文(GB/T 7714)

鲍树生, 周国金. 计征营业税收入才是货运代理“两费”税前扣除收入依据——谈货代企业“两费”税前扣除计算数据的正确选用[J]. 注册税务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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