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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留置权善意取得之争辩——以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比为基础的分析

季伟明

2012兰州学刊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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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艰苦跋涉十余年,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成正果,但无论是第106条抑或第18章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理论界并未因立法的留白而停止对此论题之争议,其中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基于"诚信原则以及维护占有公示效力"分别引用法理与现行法作为论据进行阐述;而主张否定说的学者则寻求"留置权无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作为基点进行反驳。鉴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时重要比较法参考资料,文章欲从比较法解释的角度入手,通过对留置权性质分析,基于其与善意取得构筑框架的不同、适用领域差异等几个理由,认为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GB/T 7714)

季伟明. 《物权法》留置权善意取得之争辩——以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比为基础的分析[J]. 兰州学刊,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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