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视角下民事责任能力之反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摘要
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界定标准,而应以归责原则为界定标准,即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配套设施”。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引用本文(GB/T 7714)
杨代雄. 适用范围视角下民事责任能力之反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J]. 法商研究,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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