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摘要
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
引用本文(GB/T 7714)
ZHANG Li, 韩立新. 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J]. 法学杂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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