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进路--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
摘要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引用本文(GB/T 7714)
韩鹏.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进路--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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