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解决招标纠纷的主渠道——兼论《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的衔接
摘要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也涌现出来,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纠纷不了了之,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以形成良性循环,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
引用本文(GB/T 7714)
陈贝力.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解决招标纠纷的主渠道——兼论《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的衔接[J]. 中国招标,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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