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诉的处理期限之考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50条的修改
摘要
现行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普遍加强了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但是对下列两种期限却或多或少地有所忽视。一是案件一审和二审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案件正式进入二审之间的期限;二是案件一审结束到案件裁判生效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间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均是由当事人上诉所引发,同时它在性质上又非案件的审理期限,故合并称为案件上诉的处理期限。笔者在工作中注意到,该期限实际上十分漫长,有的比案件本身的审理期限还要长,这使得压缩审限提高审判效率的努力大打折扣。为此亟需对此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积极探究其形成原因,努力寻找其解决对策。
引用本文(GB/T 7714)
柳建安, 吴晨乡. 案件上诉的处理期限之考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50条的修改[J]. 法律适用,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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