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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立法完善——以犯罪对象为视角

李希慧董文辉

2008湖北警官学院学报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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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尸体、尸骨和骨灰均蕴含了人格利益,都应当予以保护。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尸骨、骨灰。实践中存在针对尸骨、骨灰以及殓物的不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风俗,应对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立法完善,将尸骨、骨灰及殓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引用本文(GB/T 7714)

李希慧, 董文辉. 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立法完善——以犯罪对象为视角[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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