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便民与实质利民之冲突 立法本意与实际效果之矛盾——“物权法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之意见的弊端
摘要
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争论。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自愿公证的意见,指出“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引用本文(GB/T 7714)
朱樾. 形式便民与实质利民之冲突 立法本意与实际效果之矛盾——“物权法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之意见的弊端[J]. 中国公证,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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