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库 / 文献详情

正确理解班轮提单中“运费到付”的法律效力

辛玉兴

2001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Social Sciences被引 0

出版方页面 →

摘要

在班轮运输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是,单又是最主要的交货赁证,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费项目中,都要注明“运费已付”(CFR,CIF条件),或者“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FOB条件0,二者必居其一,除另有约定外,运费金额一般可以不列明,上述两种表示运费术语,其含义不仅标明运输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实质法律意义上差异极大。“运费已付”含义是运费付费议务主体是托运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费到付”其付费主体却应为收货入-交易合同的买方或正本提单合法治持有人。

引用本文(GB/T 7714)

辛玉兴. 正确理解班轮提单中“运费到付”的法律效力[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1.

引文网络

参考文献与被引分析加载中…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