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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九號—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就實務訓練無免除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1997月旦法學雜誌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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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GB/T 7714)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九號—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就實務訓練無免除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J]. 月旦法學雜誌,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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