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
摘要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10年的时间。原定于2004年12月28日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企业破产法》推迟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新《破产法》虽然在某些细节的制定上还存在争议,但在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无论最终如何决策,这部共11章164条的新破产法草案,与1986年颁布的那部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内容更加丰富,更符合市场化理念。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破产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引用本文(GB/T 7714)
曹娟. 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J]. 经济论坛,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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