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摘要
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引用本文(GB/T 7714)
赖早兴. 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J]. 求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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