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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借款”行为应从重处罚

李胜来叶观荣

1996江西财税与会计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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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全国性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也进入重点检查的实质性阶段,在组织重点清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假借实收”的对策变相地收取所属企业的管理费,逃避财政监督的现象非常严重,如不严加查处,必将成为预算外资金清查后执收执罚部门的又一大症结。所谓“假借实收”一是指主管部门按规定可以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或其他标准)收取管理费,这项收费应_纳入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i但是、在浙_查预算外资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主管部.了为逃避财政监督,以“暂借款’的形式变相地收取管理兼。他们往往以不加重处理,要列入这次预算外资金清查,并从重处罚。这种“借款”行为应从重处罚@李胜来$浮梁

引用本文(GB/T 7714)

李胜来, 叶观荣. 这种“借款”行为应从重处罚[J].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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