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
摘要
根据国家税法和有关财会制度([津劳字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引用本文(GB/T 7714)
赵俊林. 关于建立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J]. 天津经济,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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