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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继承法律问题研究——新《保险法》第42条之反思

周骁然

2011商情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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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保险法》第12、18条分别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两者都享有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而实务中出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时,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具有决定作用,新近修订的《保险法》第42条中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按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处理。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相互关系仍未得到清晰的划分,本文以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且被保险人为投保人为前提,从保险法的精神以及人身保险性质的角度出发,并通过比较法研究,分析《保险法》42条之规定并且进行相应的反思。

引用本文(GB/T 7714)

周骁然.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继承法律问题研究——新《保险法》第42条之反思[J]. 商情,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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