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由“虐猫”事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残害动物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置残害动物罪,但残害动物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严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残害动物罪,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引用本文(GB/T 7714)
战立伟. 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由“虐猫”事件引发的思考[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引文网络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