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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的权力冲突——以香港“侮辱国旗案”为例

马正楠

2012法律适用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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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该条使中央制定的法律在香港获得了适用空间。

引用本文(GB/T 7714)

马正楠. 论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的权力冲突——以香港“侮辱国旗案”为例[J]. 法律适用,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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