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主体区分及规制路径选择——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摘要
行政垄断不同实施主体所涉及的不同问题导致了《反垄断法》在对它们进行规制时所考察的因素和所适用的程度各不相同。反垄断法在中央政府部门监管行业领域的适用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至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统一适用的条件,反垄断法应当对这些特定监管的存在和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经济制度予以尊重;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限制地区间自由流动的行为,《反垄断法》第51条的责任规定未必不具有实质的效力,
引用本文(GB/T 7714)
邵亚雄, 卢文涛, 王若宇. 论行政垄断的主体区分及规制路径选择——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 当代经济,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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