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的乡村“混混”——以湘北H镇为例
摘要
乡村“混混”与城市“混混”的弱势边缘地位完全相反,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横行霸道,欺压村民,攫取非法利益,并称为乡村社会秩序的结构性组成力量,而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对其压制与控制却显得较为软弱无力。因此,探究乡村“混混”在乡村社会秩序中坐大的原因,就必须回归乡村内部视角,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治理与乡村社会所经历的转型中找寻“混混”成长的逻辑。
引用本文(GB/T 7714)
黄海. 社会学视角下的乡村“混混”——以湘北H镇为例[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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