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北京大学200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摘要
前言。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注——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引用本文(GB/T 7714)
Xin Wang, 孙东东.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北京大学200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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