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权福利到公民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的普惠性原则
摘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对学前教育普惠性原则的坚持受到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要求、学前教育自身发展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核心内涵是普遍惠及、人人享有,其基本属性是高包容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在现阶段实施普惠性学前教育,有助于通过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循环。坚持学前教育普惠性原则,必须从农村、西部等薄弱地区开始,由政府主导,多种形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以满足人民群众自由选择幼儿园的需要。
引用本文(GB/T 7714)
王海英. 从特权福利到公民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的普惠性原则[J]. 幼儿教育:教育科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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