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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系列谈(九)——警惕“连带责任”,保障自身利益

林律师

2006中国林业产业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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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0年6月14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人民币12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日原告又分别与被告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两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贷款合同到期的次日起2年。在与三被告签订合同的当日,原告依约将120万元交付被告甲公司,次日甲公司将此款全部用于归还丙公司的欠款。一年后,甲公司因拖欠偿还贷款,原告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38万余元。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甲公司偿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本文(GB/T 7714)

林律师. 举案说法系列谈(九)——警惕“连带责任”,保障自身利益[J]. 中国林业产业,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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