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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财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立法完善

吴杰

2002福建法学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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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存在的弊端——无法规制单纯受财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身居要职或手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每逢节日或红白喜事,便可以收到数额巨大的财物,而赠财者往往为了日后的长远需要或慑于其权势,主动给予大量财物,并在赠财时不提出具体要求,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感情投资”,亦有学者称之为单纯受财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当前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

引用本文(GB/T 7714)

吴杰. 单纯受财行为之刑法规制——兼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立法完善[J]. 福建法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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