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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王立志李桢

2011中国海商法年刊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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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引用本文(GB/T 7714)

王立志, 李桢.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J].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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