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高司法解释看“假药”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
摘要
2009年年初,新疆喀什地区两名糖尿病患者因服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以后死亡。事件发生以后,检验结果发现,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非法添加“格列苯脲”和“格列吡嗪”。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中每粒含有“格列苯脲”化学物质最高达12.3毫克,超过正常剂量的6倍。
引用本文(GB/T 7714)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 从两高司法解释看“假药”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J]. 中国检察官,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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