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上天”与“下凡”——兼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摘要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平华, 曹相见. 人格权的“上天”与“下凡”——兼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J]. 江淮论坛,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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