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摘要
减刑、假释具有满足刑罚目的要求、契合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蕴涵.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减刑与假释适用程序相同,笔者认为,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应由法院审理决定,并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假释属行政权范畴,应由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核定,并应符合行政程序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减刑、假释应按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程序.
引用本文(GB/T 7714)
宋世杰, 彭海青. 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 社会科学家,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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