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飙车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为主要视点
摘要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引用本文(GB/T 7714)
马长生, 罗开卷. 论“醉驾”、飙车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为主要视点[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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