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摘要
“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使得目前我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队伍严重弱化,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引用本文(GB/T 7714)
何宗周. 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J]. 安全与健康:上半月,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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